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健身东路。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
负责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与(2014)立民二初字第298号案件的被告相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本院决定本案与(2014)立民二初字第298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审判员 迟晓娜
书记员:田一珑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