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贾某某
韩树权(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
蔡某某
李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贾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韩树权,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蔡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李某某、贾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蔡某某主张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应按遗嘱进行继承,但因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由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因院落中的南院墙、大门、西棚子两间为李某甲死后由蔡某某所建,故该部分并非李某甲的遗产,应予分割的遗产只有北房四间。对该四间北房可由每位继承人分得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诉及的遗产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每人继承一间,该北房四间自西向东排序,第一间归蔡某某所有,第二间归李某所有,第三间归李某某所有,第四间归贾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蔡某某主张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应按遗嘱进行继承,但因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由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因院落中的南院墙、大门、西棚子两间为李某甲死后由蔡某某所建,故该部分并非李某甲的遗产,应予分割的遗产只有北房四间。对该四间北房可由每位继承人分得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诉及的遗产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每人继承一间,该北房四间自西向东排序,第一间归蔡某某所有,第二间归李某所有,第三间归李某某所有,第四间归贾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国庆
审判员:边炳有
审判员:杨顺才
书记员:吴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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