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山县人,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人,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某诉被告乌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林某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某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56元,退还原告李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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