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市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
委托代理人牛岩。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裕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909号
代表人周永喜。
委托代理人牛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徳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军。
委托代理人刘志文,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勇,藁城市天兴溶剂有限公司司机。
委托代理人杜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藁城市天兴溶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溶剂公司”),住所地藁城市丘头镇丘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二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有一、二审的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类别并未进行区分,只规定了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审法院依照《道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令上诉人在交强险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勇、王会军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且是复核之后的结果,原审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妥。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主张冀A×××××客车和本次事故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确实有效证据支持,不足以推翻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春林
审判员 史占群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陈欣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