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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王北平
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北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蕉山乡洗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仝宗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理由部分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判决结果无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属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理由部分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判决结果无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属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钧
审判员:张培宏
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张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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