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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李某某
许某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新民市。
被告许某,男,43岁,汉族,无职业,住址新民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曹娜、人民陪审员王德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事实清楚,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经依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6条 、第106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19900元整;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事实清楚,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经依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6条 、第106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19900元整;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赵晶
审判员:曹娜
审判员:王德强
书记员:李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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