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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孙某某与乌海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孙某某
乌海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孙某某(曾用名孙立琴),女,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乌海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第十一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凯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孙某某和与被告乌海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孙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乌海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温馨家园商业C区西起第4、5、6、8、9、10号商铺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乌海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温馨家园商业C区西起第4、5、6、8、9、10号商铺的房产。

审判长:高学明

书记员:张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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