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苏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冀丹丹
李某某
王松林
苏国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武运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松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国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下称人保保定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上诉人人保保定分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根据报销比例扣除8000元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对李某某的伤残结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李某某的儿子王文龙多年精神××,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符合客观情况,原审中,护理人员虽未提供劳动合同,但根据被上诉人李某某的伤情,其需护理是客观必然的,护理费应予给付。综上,原审依据其伤情及住院情况对其各项损失做出了客观认定和裁量,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保定分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李某某认可并同意返还被上诉人苏国军、苏小波父子二人垫付款33735.16元,但原审未对此事实作出处理,故双方应协商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上诉人人保保定分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根据报销比例扣除8000元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对李某某的伤残结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李某某的儿子王文龙多年精神××,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符合客观情况,原审中,护理人员虽未提供劳动合同,但根据被上诉人李某某的伤情,其需护理是客观必然的,护理费应予给付。综上,原审依据其伤情及住院情况对其各项损失做出了客观认定和裁量,并无不当。上诉人人保保定分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李某某认可并同意返还被上诉人苏国军、苏小波父子二人垫付款33735.16元,但原审未对此事实作出处理,故双方应协商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霍丽芳
审判员:张力
审判员:葛涛

书记员:张露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