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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栾、李某乱等与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关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春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家庄市栾城区建安路1号。
原告:李某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三胡同2号。
原告:李秀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家庄市栾城区阳街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关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关镇八里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4789278-1。
法定代表人:李秀敏,村主任。

原告李春栾、李某乱、李秀栾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关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三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栾、李某乱、李秀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相晓武
陪审员 王洪伟
陪审员 程晓琳程晓琳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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