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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刘亚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刘亚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亚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4万元欠据是对双方之间运输合同进行清算后的最终确认,之后被告偿还过原告1.5万元原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5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人民币2.5万元。
二、对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457元,被告刘亚某负担7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4万元欠据是对双方之间运输合同进行清算后的最终确认,之后被告偿还过原告1.5万元原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5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人民币2.5万元。
二、对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457元,被告刘亚某负担7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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