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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倩倩出庭支持公诉,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18时29分左右,被告人李旭驾驶车牌号为黑CG8X**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小二条路牡丹江市公安医院门前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受伤。经牡丹江市公安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某(男,殁年60周岁)于2017年4月19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旭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瞭望不够,且超速行驶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李某某步行横过机动车道违反标志标线也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认定李旭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旭在事故现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另查明,被告人李旭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李旭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款456000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家属对李旭的谅解。2018年5月22日,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李旭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李旭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住院病案,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李旭的供述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旭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李旭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旭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洋

书记员: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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