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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某与李光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文某
李光柱

原告:李文某,男,196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光柱,男,196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某与被告李光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某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某负担。

审判长:刘丽娟

书记员:程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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