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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虎与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422民初1603号原告:李成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吉县。原告李成虎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3.要求被告按银行利息的3倍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袁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李成虎提交的借条,被告袁某某虽未到庭质证,但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袁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原告李成虎借款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袁某某在借条中签名捺印。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4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袁某某向原告李成虎借款22000元,并给原告李成虎出具借条一份,由此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袁某某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给原告李成虎返还借款。现原告李成虎要求被告袁某某返还借款2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李成虎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递交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李成虎借款22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成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XX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韩玉玉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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