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孙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5日,我陪同案外人马丹、王培育到产权处办理相关手续,因为不识字且基于对马丹、王培育的信任,先后签订了一些手续。
直至2014年3月孙某起诉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我腾迁房屋,我才知道我的房屋已经被王培育擅自出售给被告孙某,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登记至被告孙某名下,在开庭质证时我才知道在2014年1月15日签订的合同分别为《房屋抵押贷款协议书》、《委托书》,我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均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二初字第196号判决,认定”王培育与被告孙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契约》属无效合同,判决驳回被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但房屋的产权证还在被告名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确认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3—2号楼2单元402楼房屋归我所有,并判令被告孙某承担办理该房屋过户的所有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恢复原状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基本处理原则,无需对方提出反诉,法院可直接予以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案被告在起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时本院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未将已经变更到被告名下的产权证一并判决变更到原告名下,遗漏判决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应该申请再审解决,再次诉讼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恢复原状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基本处理原则,无需对方提出反诉,法院可直接予以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案被告在起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时本院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未将已经变更到被告名下的产权证一并判决变更到原告名下,遗漏判决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应该申请再审解决,再次诉讼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
审判长:姜燕
书记员: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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