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忠伟
杨某和
费继伟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检察院干警,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伟,住顺城区。(系原告弟弟)
被告杨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顺萨尔浒饮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费继伟,住顺城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忠伟,被告杨某和及委托代理人费继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杨某和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00元,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至,被告对此借款被告理应偿还。针对被告对原告本人未出庭提出异议,因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庭诉讼,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经本院审查,本案委托合法有效。针对被告以原告多占一亩地抵顶其拖欠原告欠款100000元一节,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协商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10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杨某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杨某和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00元,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至,被告对此借款被告理应偿还。针对被告对原告本人未出庭提出异议,因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庭诉讼,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经本院审查,本案委托合法有效。针对被告以原告多占一亩地抵顶其拖欠原告欠款100000元一节,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协商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10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杨某和负担。
审判长:王迪
书记员: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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