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颖
书记员: 任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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