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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南厂楼**楼3门***号。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福乐园***楼10门***号。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文北自建1条*排*号。原告肖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沟东自建3条*排*号。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法定代表人付东明,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李志强等四人诉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街道办事处请求停止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街道办事处对大洪桥平房区二期滥用职权的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依法作出答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原告的诉请是停止被告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街道办事处对大洪桥平房区二期滥用职权的拆迁工作,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的查处,并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强等四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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