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郭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李帅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宁夏翟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亮,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朱小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李彬、郭彩霞、李帅南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朱小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彬、郭彩霞、李帅南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郭彩霞、李帅南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郭彩霞、李帅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彬、郭彩霞、李帅南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
书记员:宋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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