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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诉称探望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8民初1582号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2018年3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起诉人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张迎春系起诉人李某某的前妻,离婚后,被起诉人张迎春不允许起诉人李某某探望孩子李泽鑫,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3月22日,张迎春以李某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李泽鑫随张迎春共同生活,李某某自2013年6月起每月担负抚育费300元,到李泽鑫十八周岁止,于每月的5日前付清,李某某可于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的同时探望李泽鑫一次。后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唐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经本院生效判决处理。现起诉人李某某以同一事实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某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春茹二○一八年三月六日书记员王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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