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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密山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江川农场。法定代表人:梁德山,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土地整理费158000元。申请人李某某以其名下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江川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工程款158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10元,暂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运华

书记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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