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庆山,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抚林检刑检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山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椤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李庆山为弥补国家损失,与松江河林业局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并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经抚松县司法局依法评估,李庆山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庆山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双轮手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雪峰
书记员: 盛芯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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