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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782民初1119号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魏巍二○一八年五月八日书记员刘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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