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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成、黄成山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李学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黄成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半屯市。被告:张某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原告李学成、黄成山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学成、黄成山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成、黄成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成、黄成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学成、黄成山承担。

审判员  刘江峰

书记员: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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