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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陈云
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8月生于宁夏永宁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宁县。
委托代理人:陈云,宁夏永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金学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魏新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双方建立了公路货物运输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输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运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建平运费149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双方建立了公路货物运输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输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运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建平运费149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青铜峡市环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新元

书记员:马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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