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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男,198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森林逸城C区2号楼1单元250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杨某。
被告杨某。
被告李迎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420号金福宾馆三层。
负责人吴尚,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
负责人张友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杨某与被告杨某、李迎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杨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李某、杨某负担。
审判员 曹雪彬
书记员: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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