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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林业局
杨远平(湖北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
安陆市王义贞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
安陆市国营黄金寨林场
程增权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和辩论。
被告安陆市林业局,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远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
第三人安陆市王义贞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陆市王义贞镇。
法定代表人汪爱国,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安陆市国营黄金寨林场,住所地:安陆市雷公镇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卢自云,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程增权,该场职工。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出庭。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安陆市王义贞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陆市国营黄金寨林场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朱亚平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吴俊
书记员:吴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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