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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
傅惟法(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杨红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人。
委托代理人:傅惟法,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系被告之妻。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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