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凤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郭昭礼,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杨跃宝,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李凤江与被告郭昭礼、杨跃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江和被告郭昭礼、被告杨跃宝于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1月29日均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5月2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凤江诉称:原告与二被告是邻里关系,同住长春市光复小区108栋1门,原告住501室,被告郭昭礼住601室,被告杨跃宝住701室。被告郭昭礼由于厨房下水道堵塞,没有及时疏通,还将下水道堵住。被告杨跃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用水或忘记关水龙头,大量的水从六楼流下。致使原告家里的地板、墙壁被泡,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二被告都推卸责任,拒不赔偿。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124.00元。
被告郭昭礼辩称:原告所称由于被告郭昭礼家中下水道堵塞反水,造成原告家中财产损失的情况不属实。因为原告家中下水堵塞,才导致被告郭昭礼家中下水反水,给被告郭昭礼家中财产也造成损失,原告应当对被告郭昭礼家中的损失进行赔偿,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跃宝辩称:原告所称被告杨跃宝家中大量用水的情况属实,但是被告杨跃宝不知道楼下的下水道堵塞,被告杨跃宝对原告家中损失的情况不清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均为长春市南关区光复小区108栋1门的居民,原告居住在501室、被告郭昭礼居住在601室、被告杨跃宝居住在701室。2011年9月28日下午3时许,由于被告郭昭礼家中通往原告家中的下水道堵塞,被告杨跃宝在家中大量用水后,下水从被告郭昭礼家中的下水道里反出,导致水渗漏到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的财产遭水浸泡而受损。原告在事发后曾经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原告因此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先后向本院申请,就:一、地板受损程度;二、受损地板价值;三、因漏水需要刮大白的面积及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受理原告的司法鉴定申请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鉴定。2012年4月17日,吉林省林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鉴定报告:原告家中地板(松木实木)总受损面积为17.61平方米;2012年10月9日,吉林精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原告家中被水淹而受损的松木实木地板在鉴定基准日2012年9月25日的评估价格为1471.00元;2012年11月12日,长春金石建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刮大白工程造价为4031.00元。原告支付司法鉴定费合计5500.00元。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均未对漏水原因是由于原告家中下水道堵塞反水而导致,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杨跃宝承认因家中下水不能正常使用,曾经找物业公司疏通过下水道。
另查:长春市南关区光复小区108栋501室房屋登记的承租人为原告的表哥张希伟,张希伟将房屋借给原告居住,原告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的费用均系由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是原告家的下水道堵塞所致,而且从原告家中的天棚、墙面受淹情况也可以证明是被告郭昭礼家中下水道堵塞后反水所致,因此可以认定下水道堵塞的部位与原告无关。原告和二被告作为邻居本应彼此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谐相处,但是因为被告郭昭礼未能及时疏通下水管道,又因为被告杨跃宝在明知下水道堵塞的情况下仍然大量用水,给相邻的原告家中财产造成损害,致使双方发生纠纷,二被告均存在过错。对于原告要求的合理财产损失,二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二被告在漏水事件中的过错程度,赔偿比例为被告郭昭礼、被告杨跃宝各自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5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昭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凤江财产损失(松木地板1471.00元、刮大白工程造价4031.00元)5502.00元、诉状代书费200.00元、司法鉴定费5500.00元,共计11202.00元的50%即人民币5601.00元;
二、被告杨跃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凤江以上各项损失的50%即人民币5601.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送达费612.00元、公告送达费260.00元,合计人民币972.00元,由被告郭昭礼负担486.00元、被告杨跃宝负担4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卫国
审判员 金龙
人民陪审员 姚兰
书记员: 杜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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