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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某某腾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某某。
被告秦某某腾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腾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伶

书记员: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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