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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业诉罗某某、郭建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兴业
罗某某
郭建华

申请执行人:李兴业,男,196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郭建华,男,197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李兴业与罗某某、郭建华(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郭建华偿还债务657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5元、申请费90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李兴业与罗某某、郭建华(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郭建华偿还债务657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5元、申请费90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刘兵
审判员:董建华
审判员:刘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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