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李兴业
罗某某
郭建华
申请执行人:李兴业,男,1964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3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郭建华,男,197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李兴业与罗某某、郭建华(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郭建华偿还债务657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5元、申请费90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李兴业与罗某某、郭建华(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郭建华偿还债务657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5元、申请费90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刘兵
审判员:董建华
审判员:刘兴发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