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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申请刘某某、曾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5-11-11 李北斗 Comments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财保580号
申请人李光,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刘智木,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申请人曾春霞,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李光为与被申请人刘智木、曾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刘智木、曾春霞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郑春霞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光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光在本案诉前保全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光撤回诉前保全。
代理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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