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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哈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5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大。
被申请人:哈某某,女,1973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宁夏银川市。
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哈某某及丈夫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王某某2015年9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青铜峡市大坝镇利民新村住房1套,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哈某某(购房协议登记人系哈某某丈夫王某某)位于青铜峡市大坝镇利民新村住房1套,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哈某某(购房协议登记人系哈某某丈夫王某某)位于青铜峡市大坝镇利民新村住房1套,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刘丽娟

书记员:程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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