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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光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
被告祝振国,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华与被告赵某某、祝振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详细的送达地址,且被告不到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鹤 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 代理审判员 : 易 灿
书记员::朱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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