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李光华与被告赵某某、祝振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李光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抚顺县。
被告祝振国,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华与被告赵某某、祝振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详细的送达地址,且被告不到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鹤 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 代理审判员 : 易 灿

书记员::朱亚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