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住所地中牟县新城区商都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雷华,中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尚国正,中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真诉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真负担。
审 判 长 郭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书记员:司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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