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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层1519D室。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飞,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JOSE RAMON SARIEGO MARTINEZ,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菁,男,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在线公司)、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莱克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国美在线公司、伊莱克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李某某并没有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返还299元购物款;提交报修通话录音的举证责任在国美在线公司、伊莱克斯公司;根据《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伊莱克斯公司与李某某构成产品使用合同关系,未进行维修,构成违约;国美在线公司、伊莱克斯公司要求消费者选择销售商承担维修责任,在销售时又没有告知消费者,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构成欺诈。

国美在线公司辩称,李某某要求其返还购物款,却拒绝承担退货义务,无任何法律依据;李某某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某诉称国美在线公司就通话记录具有举证能力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国美在线公司无欺诈故意,也无欺诈行为,不构成欺诈;李某某诉请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伊莱克斯公司辩称,同意国美在线公司的答辩意见。李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李某某全部上诉请求。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国美在线公司和伊莱克斯公司返还李某某购物款299元并加倍赔偿李某某受到的损失897元、增加惩罚性赔偿5000元,共计6196元;2.要求国美在线公司和伊莱克斯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5日,李某某在国美在线公司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一台伊莱克斯公司生产的“伊莱克斯”牌电热水器(型号ECB05-NS071,5升,小厨宝,额定功率200W,防水等级IPX4),单价299元。该台电热水器的《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如电热水器一旦出现异常而不能正常使用时,按[故障及排除]进行处理,若仍解决不了,与销售商或伊莱克斯公司在当地的特约维修点联系进行维修;产品如在伊莱克斯公司规定的“三包”期限内(即内胆免费保用5年,其他电器部件1年)发现使用有异常,经伊莱克斯公司鉴定属于制造商的问题,伊莱克斯公司将免费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零件。

李某某称于2017年12月9日发现电热水器漏水,不能继续使用,故其致电伊莱克斯公司电热水器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热线4009288118报修。李某某称伊莱克斯公司答复应由国美在线公司负责维修,遂致电4008113333国美在线公司客服热线,要求国美在线公司上门维修,国美在线公司未上门服务。因无人上门维修,2017年12月12日,李某某购买一台阿诗丹顿6.6升电热水器,单价356元。

因李某某未提交通话详单原始载体以供核对,国美在线公司和伊莱克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经询,国美在线公司否认存在欺诈行为。考虑到顾客满意度及诉讼成本,同意为李某某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李某某退回的货物后,向其退款299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所购买的电热水器由伊莱克斯公司生产,由国美在线公司销售,国美在线公司收到李某某货款后向李某某开具了发票并提供了所购的电热水器,李某某与国美在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买卖电热水器的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某因电热水器漏水,在内胆的三包期内要求享受三包服务,可根据买卖合同关系向货物的出售方国美在线公司提出主张,也可依据产品的使用说明,拨打生产厂商伊莱克斯公司的服务热线。李某某不能提交原始载体以供核对通话详单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但即便通话详单不被法院所认定,至李某某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电热水器的保修期间,李某某有权要求国美在线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李某某未得到维修服务,有权要求国美在线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诉讼中,国美在线公司同意为李某某办理退货手续,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国美在线公司的处理足以弥补李某某所受到的损失,对李某某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伊莱克斯公司将维修义务转移给国美在线公司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美在线公司和伊莱克斯公司对李某某不构成欺诈。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国美在线公司有三包责任,如李某某要求其履行三包义务,在符合三包条件的情形下,国美在线公司应尽到三包义务,可由国美在线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对李某某构成违约。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伊莱克斯公司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未指定国美在线公司作为修理单位,伊莱克斯公司与国美在线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商业经营行为,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李某某在国美在线公司购买伊莱克斯公司生产的产品,基于的是对国美在线公司声誉、所售产品价格和售后服务以及对伊莱克斯公司品牌的信任,国美在线公司与伊莱克斯公司关于售后服务具体如何操作的约定对于李某某选择该产品并无影响,李某某并非因受到欺诈而选择该款产品。李某某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国美在线公司,其并无证据证明因伊莱克斯公司生产的产品造成其人身和财产损害,故其要求伊莱克斯公司与国美在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1.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回国美在线公司“伊莱克斯”牌电热水器(型号ECB05-NS071,5升,小厨宝,额定功率200W,防水等级IPX4),运费由国美在线公司承担,国美在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李某某货款299元;2.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某购买由伊莱克斯公司生产、由国美在线公司销售的案涉商品,与国美在线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某主张案涉商品在保修期间出现漏水问题,国美在线公司与生产商伊莱克斯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李某某主张案涉商品存在问题,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国美在线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李某某主张退还货款299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国美在线公司违约行为造成其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该等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构成退货请求,国美在线公司同意为李某某办理退货手续,故一审判令国美在线公司退还货款,李某某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李某某上诉主张与伊莱克斯公司成立产品使用合同关系,主张伊莱克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为案涉争议系因李某某与国美在线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维修义务之履行产生,该义务是作为出卖人的国美在线公司的合同义务,故李某某主张伊莱克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国美在线公司与作为生产商的伊莱克斯公司存在销售欺诈的情形,故李某某关于欺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某上诉主张的报修通话录音的举证问题。首先,因案涉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国美在线同意予以退货处理,故该通话录音证据的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其次,因李某某未提供该通话录音的原始载体,国美在线公司与伊莱克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 官 助 理   窦 磊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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