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系农民工。
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康保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系个体工商户。
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二O一七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事实理由充分,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书记员:许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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