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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荣芝、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李荣芝
张祎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芝,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修理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涉案房院系王满俊、李荣芝夫妇所有的财产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采信。李荣芝未在房屋赠与协议上签名,其在庭审中否认该协议经自己同意;被上诉人王某某自认协议上王满俊的名字系自己代签;一审期间,李某出庭作证也否认自己在涉案赠与协议上的签字及指纹。因此,上诉人应当对涉案的房屋赠与协议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但其并未举证证实,故上诉人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其一。其二,不动产赠与协议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即使涉案协议真实,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人也有权撤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涉案房院系王满俊、李荣芝夫妇所有的财产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采信。李荣芝未在房屋赠与协议上签名,其在庭审中否认该协议经自己同意;被上诉人王某某自认协议上王满俊的名字系自己代签;一审期间,李某出庭作证也否认自己在涉案赠与协议上的签字及指纹。因此,上诉人应当对涉案的房屋赠与协议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但其并未举证证实,故上诉人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其一。其二,不动产赠与协议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即使涉案协议真实,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人也有权撤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国
审判员:宋广道
审判员:史兆宏

书记员: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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