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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县粮食局、朝阳县服务业局信访事项答复纠纷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2号。法定代表人宫传跃,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淑贤,该局社会保险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刘兴兴,该局劳动仲裁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粮食局,住所地朝阳县新县城。法定代表人毕振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姜辉,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秀广,辽宁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服务业局,住所地朝阳县新县城。法定代表人王明泉,局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信访事项答复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1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朝人社信告字[2017]1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按照上级信访部门的要求,对信访人作出的答复。其内容是:“你于1966年3月出生,1982年在内蒙古牙克石市免渡河农牧砖厂上班,1984年5月到1992年6月在朝阳待业,1992年11月被朝阳县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招为大集体工人,1984年5月到1992年6月在家待业期间不计算为工龄,其工龄合并计算为25年5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工资1588元/月。按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计算程序通过电脑重新计算你的退休工资,未发现计算错误,所以你的信访诉求无法支持。”该答复意见书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年12月12日,[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原告所诉的“责令第二、第三被告拿出原告真实的档案和89年2月至92年6月在县饲料公司干临时工的工资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九)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依法责令三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职责给上诉人按下乡知青政策连接工龄。人社局辩称,答辩人出具的《答复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提出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属于答辩人审批权限,请求维持原裁定。粮食局辩称,李某某所在的饲料公司属于独立自主的经营企业,自已主管档案和工资表等材料,粮食局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服务业局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年12月12日,[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人社局作出的朝人社信告字[2017]1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未对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某要求县粮食局、县服务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应先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服务业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泉
审判员  金 辉
审判员  郭继飞

书记员:迟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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