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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宋某某、华某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李某某
宋某某
深泽县华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深泽县华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沈文华,华某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府前西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静,保险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华某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7日以愿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彩棉

书记员: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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