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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李某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盛广龙,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武当国际园中央商务区1单元1501)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吴某某。

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扶某某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韵均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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