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规范 T/IAC 52—2024
前言 ................................................... 3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基本服务要求 .......................................... 6
5 理赔服务 .............................................. 8
6 客户投诉处理 ......................................... 13
参考文献 ............................................... 15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董国升、蔺湘、余素红、贾东云、吕巍、王胜、王振英、屠征、张新月、李栋、莫勇捷、郭佳双、任国平、刘磊、马贺松、秦恩国、计斌、陈红泉、赵岗、陈传祥。
本文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理赔服务流程及客户投诉处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使用,机动车辆保险客户申请理赔可参考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GB/T 36687—2018 《保险术语》
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相关方人员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行为。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公司收集索赔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定、审核、调查,作出赔付或拒赔决定的过程。
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和责任认定等进行的调查。
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过程。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的经济补偿。
(以下省略完整内容,可按章节继续排版至6章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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