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徐某某诉被告保利(营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朱某某、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世超
书记员:朱玉霞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