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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乔如柏(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家栋
原告朱某某。
原告王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如柏,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王家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家栋名下银行存款5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霍金龙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224号1层4号公建、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226号公建两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王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霍金龙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224号1层4号公建、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226号公建两套。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王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霍金龙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224号1层4号公建、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226号公建两套。
审判长:范文诗
审判员:邹德斌
审判员:许艳红
书记员:洪鸿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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