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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朱某某
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54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姚家工业区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卫中

书记员: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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