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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利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朱永利。
被告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利与被告林某某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利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利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楠

书记员:刘国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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