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红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成有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红梅、原审原告成有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石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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