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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成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红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成有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余红梅、原审原告成有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纯清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石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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