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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某财、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李某财
刘某

原告朱某某,医生。
被告李某财。
被告刘某。系被告李某财之妻。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财、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财、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无效之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按照借条中明确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率,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本院不予干预。被告刘某系被告李某财妻子,被告李某财与原告朱某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某与李某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理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财、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某财、刘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无效之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按照借条中明确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率,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本院不予干预。被告刘某系被告李某财妻子,被告李某财与原告朱某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某与李某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理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财、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某财、刘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周曲曲
审判员:李洪琴

书记员:柳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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