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朗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徐逸。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朗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课程款31,600元,但截至到2019年5月被告拒绝为原告提供课程服务,且拒绝退还课程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上海巧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不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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