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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信访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什么看法

2024-06-10 李北斗 Comments0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等非访区走访,并在门前哄闹,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由信访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信访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据此可以对信访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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