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
韩某某
张某某
申请人曾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韩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韩某某、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韩某某、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赵桂生
书记员:吴少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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